一、老公欠债失踪了是合理的吗?
老公欠债失踪了是合理的,另一方失踪不影响最终的判决。依据我国法律规则,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普通能够采取以下两个途径处理事宜:1、直接向提起诉讼。2、能够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布失踪或申请宣布死亡以到达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二、相关内容拓展
依据我国法律规则,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普通能够采取以下两个途径处理事宜:
1、直接向提起诉讼。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则:“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只需求,不申请宣布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白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则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将诉讼文书经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规则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2、能够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布失踪或申请宣布死亡以到达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则:“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能够向申请宣布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完毕之日起计算。”依法受理宣布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觅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消息的,将作出宣布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提起诉讼,依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则:“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的,应准予。”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规则: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不测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作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能够向申请宣布失踪人死亡。受理宣布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觅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布死亡的公告期限为1年,因不测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布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作出宣布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布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布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假如妻子主张但是丈夫由于欠债潜逃的状况,还是能够向停止处理的。通常来说另一方失踪都是采用直接或申请对方失踪或者死亡来处理,这两种状况下主张的一方仍然要出示细致的材料以及对本人有效的证据,将会依照实践状况做出相应精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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